案情簡介
彭某系某礦山公司鑿巖工,未參加工傷保險。2020年12月6日,彭某在礦山井下工作時被崩起的石頭砸傷左手。經醫院診斷:左手第三掌骨開放性骨折伴肌腱損傷。2021年10月14日,彭某提起工傷申請。礦山公司在收到人社行政部門限期舉證通知后,與彭某簽訂《工傷補償協議》,協商除墊付醫藥費22053元外,再一次性支付補償金45000元,協議中彭某承諾放棄主張工傷認定及事故賠償等權利義務。事后,彭某繼續堅持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彭某受傷為工傷。涉案礦山公司不服人社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果。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彭某受傷具備“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要素,應當認定為工傷。
雖然雙方已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但這并不影響彭某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工傷認定是對勞動者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的法定認定程序,其目的在于確定勞動者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權益。即使已達成賠償協議,勞動者仍有權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原標題:《簽訂“工傷補償協議”不影響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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