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廣東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顯示,李某于2023年5月通過相親網(wǎng)站認識吳某,隨后兩人發(fā)展成戀愛關系。短暫共同生活后,李某因故外出,兩人于三個月后分手。
戀愛關系存續(xù)期間,李某向吳某線上轉賬36次累計8萬多元,其中一筆2萬元轉賬備注“借款”。吳某亦有一筆5000元轉賬給李某。
分手后,李某以上述轉款系借款為由,將吳某訴至法院請求返還和付利息。吳某則辯稱上述款項基本用于雙方日常消費支出,部分是李某的自愿贈與,并提供了聊天記錄和消費賬單為證。
法院一審認為,李某與吳某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李某轉賬金額超出當?shù)匾话闳说娜粘OM水平,且吳某未能證明轉款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結合對兩人感情程度、經(jīng)濟能力及李某轉賬時部分備注為“借款”等因素綜合分析,法院認定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系。
另外,鑒于李某的轉賬次數(shù)較多且部分數(shù)額較小,雙方確有共同生活或維系感情需要,故法院酌定部分小額轉賬屬于贈與或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超出合理范圍部分屬于借款。基于此,法院一審判決吳某返還借款本金5萬余元及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簡稱)資金占用費。陽江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經(jīng)視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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