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川0411執728號
被懸賞人:莫淋峰,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區聯通街,公民身份號碼:511322198910202878。
執行依據:(2016)川0411民初998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額:本金50500元及相應的利息。
因被執行人莫淋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實現。為切實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現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名下或其隱匿的財產線索。
懸賞條件及金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本案執行完畢前,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含房地產及其它不動產、車輛及其它動產、工資及其它收入、借款及其它債權、股權及其它權益等,但不含本院已掌握的部分),使本案債權得以全部實現的,予以根據財產線索實際執行到位金額20%的獎賞。舉報線索內容相同的,以在先舉報的為準。
聯系人:姚法官
舉報電話:0812-2977156。
本院對舉報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其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仁義 法正 和衷 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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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公告》
來源: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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