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記者從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了解到:烏蘇市男子馬某因采挖44株雪蓮,被買家舉報后獲刑。
2022年的一天,馬某在烏蘇市某處撿蘑菇時發現,山坡上有野生雪蓮。
“這可是寶貝!”馬某趕緊將四周的雪蓮都挖了出來。
回家后,馬某將野生雪蓮晾曬成干,并在某購物網站購買“野生雪蓮”的包裝袋將雪蓮包裝,以每株150元售賣。
家住海南省的謝某某看到該信息后,遂聯系馬某購買。二人協商后,馬某將44株雪蓮郵寄給謝某某,非法獲利2000元。
不料謝某某收貨后認為質量不好,兩人產生糾紛,謝某某隨即向公安機關舉報馬某。
公安機關受理該案后發現,本案中44株野生植物均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雪蓮,被告人馬某非法采挖雪蓮44株的行為,已達刑事立案標準,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馬某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國家法律,非法采挖、出售雪蓮44株,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依法懲處。該院判決:馬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雪蓮等野生植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雙重保護,非法采挖、出售、收購均屬違法行為。”承辦檢察官提醒,采摘野生雪蓮須持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并按照采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采集。生態紅線不容觸碰,任何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來源:石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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