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重慶證監局發布公告,對重慶恩捷紐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米科技”)采取責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對陸冬華、汪星光、周湘懷、李曉華、李濘利采取監管談話和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告顯示,紐米科技存在以下問題:
一、承諾事項履約進展披露不及時
2021年4月30日,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收購你公司76.36%股份,成為你公司控股股東。針對同業競爭情況,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承諾解決同業競爭問題,承諾期限為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30日。上述承諾主體未如期履行承諾事項,你公司未及時披露原因以及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
二、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
2022年至2023年,你公司向重慶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勞務服務,上述業務往來構成關聯交易,但是你公司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十三條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十三條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陸冬華作為紐米科技總經理、汪星光作為紐米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周湘懷作為紐米科技董事會秘書、李曉華作為時任紐米科技董事長、李濘利作為紐米科技董事會秘書,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基于上述違規行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十七條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七十二條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對重慶恩捷紐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米科技”)采取責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對陸冬華、汪星光、周湘懷、李曉華、李濘利采取監管談話和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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