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鄉村全面振興步伐扎實推進,如何管好用好農村資源資產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不允許退休干部到農村占地建房”。
然而,仍有一些城鎮居民錯誤認為“城里人可以購買農村小院并獲得宅基地及農房的永久產權”;“可以通過‘特殊資格權’等形式,在農村獲得宅基地建房”;“租賃的農房可以隨意翻改擴建”。
政策解析(一)城鎮居民、退休干部不能到農村申請取得宅基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條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相關,城鎮居民、退休干部等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能到農村申請取得宅基地。按照政策規定,不允許退休干部到農村占地建房,嚴禁以所謂的“特殊資格權”、村民決議等變相給回鄉退休干部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宅基地建房。(二)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城鎮居民通過簽訂超長期農房租賃合同等方式變相交易宅基地的,屬無效行為,相關權益不受法律保護。(三)禁止城鎮居民、退休干部隨意翻改擴建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的農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城鎮居民不得在租賃農房后,隨意翻改擴建,搞違規合作建房。
來源:@北京農業農村、@北京網絡舉報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葉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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