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劉女士乘坐高鐵從南昌前往北京,列車即將到站時,座位的正上方掉落一個行李箱,正好砸中劉女士的頭部,造成頭部外傷流血。事發后,乘警立即來到事發車廂進行處置,查明行李箱所有人為劉女士前座的乘客小林。
列車到站后,劉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醫院就醫,被診斷為顱外傷。劉女士認為鐵路公司未依約履行安全運輸義務,造成自己人身損害,應當賠償損失。鐵路公司辯稱,砸傷劉女士的行李箱為小林所有,劉女士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鐵路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多次協商未果,劉女士將鐵路公司訴至法院,并將行李箱所有人小林列為第三人。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女士在乘坐鐵路公司承運的列車過程中受傷,并非劉女士本人身體原因或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因,故鐵路公司應就劉女士受傷承擔賠償責任。雖鐵路公司以砸傷劉女士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進行抗辯,但不能免除其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鐵路公司負有對旅客行李進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法院最終判決鐵路公司賠償劉女士醫療費1129元、交通費367元。
●說法:民法典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旅客劉女士受傷并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過錯造成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是乘坐火車出行的首要注意事項,乘客應遵守安全員的引導進行安檢、有序乘車、放置行李。同時,列車承運方應當進一步加強旅客安全保障工作,對乘車過程中的事故風險點進行排查處理,車輛啟動前檢查行李放置情況,完善應急預案并配備應急處置人員,維護好旅客旅途中的安全。
(光明日報記者陳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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