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外出游玩,
在景區餐廳用餐后,
卻因試圖采摘路邊茶花
不慎跌倒致殘,
遂將餐廳訴至法院索賠。
餐廳是否應承擔責任?
來看騰沖法院這個案例。

案情介紹
2023年10月1日,蘇某在騰沖某餐廳用餐后,行至餐廳與停車場之間的露天路段時,聽聞路邊茶花可食用,遂攀折枝條采摘茶花,卻不慎跌倒受傷,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之后,蘇某到騰沖、昆明兩地醫院治療,于10月21日出院。2024年7月18日,經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蘇某的傷殘構成十級傷殘。因協商未果,蘇某將案涉餐廳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跌倒現場為露天公共通道,采用騰沖本地火山石板材鋪設,整體平坦無明顯坡度或坑洼,日常通行無障礙。蘇某受傷后,餐廳即安排員工尹某將蘇某送醫治療,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并陪同蘇某至昆明,護理其至2024年6月底,已盡到人道主義救助義務。蘇某作為近80歲高齡老人,明知茶花樹非餐廳服務設施,仍主動攀折枝條導致失衡摔倒,其跌倒受傷與經營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因果關系。最終,法院認為蘇某在戶外跌倒受傷導致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判決駁回了蘇某的訴訟請求。
我國《民法典》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安全保障義務的本質是“合理注意”,而非“無限責任”,過度擴大經營者責任將違反權責一致原則,也不符合普通大眾對社會一般價值的判斷。當事人在維護自身權益時,需避免“誰受傷誰有理”的道德綁架思維,依法理性維權。
原標題:《【民法典宣傳月】八旬老人餐廳外摘花摔傷索賠被駁回,法院: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非“無限責任”》
來源:騰沖法院
全部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