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是企業的生命線,事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如若以自大、僥幸、怠惰的心理去挑戰安全生產規則,則隨時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
PART.01
基本案情
2022年,魏某受聘為某建設公司鏟車司機,并被安排在該公司的石料加工場負責駕駛鏟車作業。同年11月,魏某在加工場駕駛鏟車倒車時,未確認后方是否安全,將工人蘇某撞倒在后方石料堆上擠壓致死。后經調查認定,魏某在事故發生時,其鏟車操作資格已過期失效,且其未執行公司制定的生產作業安全駕駛規程,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事故發生后,魏某在事故現場等候警察處置,到案后如實供述事實。某建設公司與蘇某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
PART.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魏某的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綜合魏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等量刑情節,遂依法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PART.03
法官釋法
安全生產重于泰山。鏟車、叉車等特種車輛操作人員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定進行相應培訓,在考試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并須在施工時嚴格遵守單位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范,避免疏忽大意、釀成事故。生產經營主體應時刻繃緊安全責任之弦,加強細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相關規范,貫徹落實安全制度的實際執行,嚴懲違規行為,避免因制度、管理虧失而陷入刑事風險。
法條鏈接:
《刑法》第134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通訊員:李利飛
原標題:《以案釋法 | 違規作業釀成慘劇 安全生產警鐘長鳴》
來源:京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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