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的判決書條理清晰、邏輯嚴謹,每一項判決都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撐。”5月13日,城關法院拱星墩法庭審結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滿懷感激地送來錦旗和感謝信,對承辦法官王瑞濤公正裁決、促使案件服判息訴表達誠摯謝意。至此,某商城借助司法程序,順利解決了承租人拖欠租金、拒絕騰退房屋的“難題”。
回溯案件,2022年3月,某商城與南某訂立《商鋪租賃合同》,就房租標準、物業費、水電費、暖氣費等事宜作出詳盡約定。然而,南某違反約定,拖欠房租、物業及水電費用,且在合同期滿后未依約向商城騰交商鋪。雙方圍繞租金支付與房屋騰退產生分歧,歷經多次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某商城遂訴至法院主張權益。
承辦法官依照法律規定,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嚴格審查,并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與訴求。依法判決南某支付長期拖欠的租金、物業費、暖氣費、電費、商鋪占用費及違約金等各項費用合計98903.25元。
承辦法官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結合全案事實,不僅在民事判決書中對原告某商城的訴訟請求及被告南某的辯由逐一進行回應,以使法律文書兼具精度、深度與溫度。同時,在宣判之后,承辦法官秉持“辦案絕非僅僅走過場,案結更需事了”理念,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及確保當事人準確理解判決結果,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原、被告開展判后答疑工作,幫助雙方明白案件的裁判邏輯、知曉判決的法律依據。經過法官耐心地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均對判決結果表示認同,自愿服判息訴。
法官寄語:一方面,契約精神乃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任何個體均應信守承諾。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的設定旨在為雙方提供對未來經營與使用情況的合理預期與規劃。承租人未經對方同意,單方面宣告退場的“意愿”,在法律層面不構成合同解除的效果,不能“一走了之”。另一方面,權利的行使貴在積極主動。在租賃期限內,當出租人預見到承租人有經營不能的“風險”時,不應避而不見,更不應怠于行使權利、放任產生損失,而應積極采取措施收回租賃場所并另行招租以降低損失、妥善解決問題。
原標題:《民法典宣傳月|房屋租賃起糾紛 公正裁決解“難題”》
來源: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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