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為深入踐行新時代 “楓橋經驗”,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并發揮檢察聽證以案釋法,普法宣傳的作用,近日,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就一起民事裁判申訴案召開公開聽證會,對當事人不承擔債務責任的主張,需要及時承擔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深入釋法說理,取得良好效果。
01
多方共議解心結
本案中,一審案件審理時間為2013年,審理時,申請監督人祝某某認為案件債務與其無關,便只提交了答辯狀,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予以舉證,且在判決生效后,并未行使上訴等民事訴訟權利,直到十余年之后,法院要執行其財產時,才至法院申請再審,至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法院再審期間,由于案件歷時久遠,申請監督人祝某某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推翻原生效裁判,法院裁定駁回了其再審申請。申請監督人祝某某至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聽證會上,檢察官展示原審證據材料,對祝某某申請監督理由予以闡釋,對裁判法律依據逐個釋明,人民監督員和聽證員認真聽取了各方意見,并就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了提問,經過充分討論,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不予支持監督的審查意見。
02
法典課堂進聽證
在聽證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結合證據情況,分析作出不予支持監督決定的理由,向在場人員詳細宣傳了民法典及司法解釋中關于責任認定的規定。
通過檢察官的釋法說理,在場人員對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主張要及時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明白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紛紛表示受益匪淺。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當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人,應當提供證據還原案件事實,否則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此次公開聽證,是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在民法典宣傳月中,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提升檢察公信力的生動實踐。通過邀請人民監督員、聽證員參與聽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不僅促進了案件的公正處理,也增強了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時,通過結合案件開展普法宣傳,進一步提高了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標題:《民法典宣傳月 | 民事訴訟中,請積極收集證據,及時主張權利!》
來源:武夷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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