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體平臺報道了臺州市民馬先生與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補償糾紛一事。
報道中,馬先生稱,他于2005年以300多萬元購得位于椒江區工人東路436號的商鋪,該房屋長期用于出租,年租金可達35萬元,是他重要的經濟來源。2023年6月,該房屋面臨征收。由于不認可椒江區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馬先生將椒江區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請求認定椒江區人民政府動遷程序違法并撤銷該“補償決定書”。“我花了300多萬元買下的商鋪,現在卻只能得到189萬元的補償,這公平嗎?”報道中,馬先生這樣提出質疑。
針對這一事件,5月25日,潮新聞記者向椒江區相關部門進行采訪求證。椒江區白云街道工人路北側征遷指揮部副指揮陳益回復稱,報道中“我花了300多萬元買下的商鋪,現在卻只能得到189萬元的補償”等表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陳益說,第一、報道中房屋征收補償款與實際不符。報道中所提的椒江區工人東路436號房屋(以下簡稱所涉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臺州市椒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椒江區工人路北側金海西巷以西二號區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按照貨幣補償方式,共計可補償費用為352.03萬元,“征收補償僅189萬元”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第二、報道中房屋購買款與實際不符。報道中所涉房屋購買于2005年3月,購房款共計243.5萬元,而非報道中的“300多萬元”購買。第三、報道中房屋性質與實際不符。根據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所涉房屋性質為辦公用房,并非所謂“商鋪”,當事人要求按照商業性質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事實上,所涉房屋同幢相同類型的辦公用房共4戶,其余3戶均接受該補償方案,已簽訂協議并領取了補償款。
陳益說,今年3月,一審法院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浙10行初7號行政判決書明確椒江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及《關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的補充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已駁回當事人訴求。
目前,當事人不服判決,已訴至省高院。二審將于今年6月4日開庭。
原標題:《300萬買下的商鋪征收補償僅189萬?相關部門回復:該表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欄目主編:周春晟
文字編輯:沈佳靈
本文作者:潮新聞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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