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郝彥)5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印發《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
在完善行業考核評價制度,全面強化長周期考核與激勵約束機制方面提及,改革基金公司績效考核機制。出臺基金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考核體系,適當降低規模排名、收入利潤等經營性指標的考核權重。
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應當涵蓋基金產品業績和投資者盈虧情況,前者包括基金凈值增長率、業績比較基準對比等指標,后者包括基金利潤率、盈利投資者占比等指標。基金公司股東和董事會對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權重不低于50%;對基金經理的考核,基金產品業績指標權重不低于80%。對基金投資收益全面實施長周期考核機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收益考核權重不低于80%。
同時,《方案》強化監管分類評價的引導作用。將投資者盈虧及占比、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權益類基金占比、投研能力評價情況等納入基金公司評價指標體系。將三年以上中長期業績、自購旗下權益類基金規模、投資行為穩定性、權益投資增長規模等指標的加分幅度在現有基礎上提升50%。前述指標占“服務投資者能力”的評分權重合計不低于80%。
此外,《方案》督促行業加大薪酬管理力度。完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薪酬管理制度,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與基金投資收益相掛鉤的薪酬管理機制。強化基金公司、高管與基金經理的強制跟投比例與鎖定期要求。嚴格落實基金公司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對于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任人員薪酬依法予以追索扣回。對三年以上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的基金經理,要求其績效薪酬應當明顯下降;對三年以上產品業績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基金經理,可以合理適度提高其績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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