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了,這筆賬終于算清了!”
“匡法官你說得對,這事大家各退一步,既解了我們多年的心愿,消除彼此的隔閡,也讓這事圓滿解決了,非常感謝。”
手中拿著遲到了26年的貨款,70多歲的古稀老人陳某不禁感慨道。
老人為什么如此激動
法官又做了什么呢?
讓我們把時間拉到二十多年前
這事還要從1999年10月某天說起,鞏義市某粉末廠(供方)與阿穎(需方)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供方向需方供應鋁礬土生粉,數量為150噸,單價為225元/噸,總金額3.37萬元,合同對供應數量、單價、質量標準、交提貨方式等進行明確約定,某粉末廠法定代表人陳某在該合同上簽字。合同生效后,陳某共計向阿穎供應鋁礬土生粉350噸。但阿穎僅支付了部分貨款,陳某遂至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阿穎支付剩余貨款6.8萬余元。
承辦法官匡鹿穎在拿到卷宗后發現,陳某許久未向阿穎催要剩余款項,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明確告知陳某存在敗訴風險。
經詳細詢問案件情況并征求雙方意見,匡鹿穎了解到,雙方爭議點主要集中在原告起訴主體不適格、供應的鋁礬土存在質量問題、本案已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原告的勝訴權早已滅失。面對這一情況,匡鹿穎嘗試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向陳某釋明,其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向對方主張權利,如今訴訟時效已過,阿穎如果以此進行抗辯,法院不會支持陳某的訴請;另一方面,向被告阿穎釋法明理,雖然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但基于其確實欠付貨款的事實情況,作為生意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自愿履行債務,既有利于維護其自身形象,又有利于構建公平的市場秩序。
最終,經多番溝通,原、被告雙方就剩余貨款達成和解協議,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再無糾紛,協議簽訂當日,被告阿穎在法官的見證下主動履行了付款義務。
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了“三年訴訟時效及二十年最長保護期限”的訴訟時效制度框架,既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預期,又為特殊情形預留司法裁量空間。
法律時效制度不應成為逃避責任的借口,而應成為促進社會誠信的催化劑。承辦法官在處理糾紛時,既嚴格適用法律,同時又注重挖掘案件背后的道德價值。調解中,雙方明知已逾法定時效,但仍愿意參與調解的行為,恰如一面明鏡,折射出法治社會中道德自律與法律剛性的交相輝映。兩位古稀、耄耋之年的當事人以理性協商替代對抗訴訟,展現的不僅是法律素養,更是對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詮釋。當法律規范與道德準則同頻共振時,方能真正實現良法善治,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地生根。
原標題:《民法典宣傳月 | 訴訟雖“超時”,法院調解不過期》
來源: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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