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夜的燒烤攤香氣撲鼻,小張卻心急如焚、無心擼串——他剛花費數千元購買的無人機不慎在就餐時遺失,報警求助后攤主老王堅稱“沒看見”,警方經調查也未能發現遺失無人機的蹤跡。
戲劇性的是,一個月后,小張通過無人機公司的機體特征碼追蹤功能,發現自己遺失的無人機正被另一個省的小劉使用。

消失的無人機到底經歷了什么?
法官又將如何查明事實、依法裁判?
小張聯系上小劉后,小劉表示無人機是從二手平臺上以低價購買的,而賣家正是老王。調取證據后,小張認為攤主老王拾得無人機拒不歸還,向南漳法院起訴要求老王賠償損失。
面對法官詢問,老王堅持沒有撿到小張遺失的無人機,其出售的二手無人機系自己所有。但經過審理,法官發現通過匹配無人機特征碼足以確認小張遺失的無人機被轉賣給了小劉。結合小劉在購買二手無人機時與老王的微信聊天記錄,加之老王明顯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無人機,能夠認定老王在拾得小張遺失的無人機后,未履行返還義務,反而擅自出售牟利,其侵權行為給小張帶來了損失。綜上,根據無人機購買時間、交易事實及在案證據,法院判決老王向小張賠償損失7000余元。
漳小南提醒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邊。”這首上世紀六十年代的歌曲,被無數中國人傳唱至今。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拾得他人財物,應當及時聯系失主或警方。因一時貪念將他人遺失的物品當作“天上掉餡餅”,終將承擔法律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原標題:《民法典宣傳月 | 消失的無人機》
來源:南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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